【第一条】为了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,进一步搞好党内民主监督,维护党员的合法利益,促进党内生活健康,特作如下规定:
【第二条】党内民主监督是保证党的组织、党员,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,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重要措施。党内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员干部;因此,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。
【第三条】任何党员和党员干部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不搞家长制、一言堂,不把个人权利凌驾于党组织之上。
【第四条】落实“三会一课”制度,给党员以行使权力的机会和场合。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,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。
【第五条】坚持“主体合法、程序合法、依据合法”,落实好“三重一大”。 必须任人唯贤,严格执行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》。
【第六条】改变工作作风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密切联系群众,关心群众疾苦,尽忠职守,不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,反对官僚主义。
【第七条】必须艰苦奋斗,廉洁奉公,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和世界观,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,永保共产党人的本色。
【第八条】本《制度》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校党总支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