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:为规范干部的选拔、培养和使用工作,保证干部选聘的高起点、高规格、高素质,保持第九十四中学干部的学者型、自强不息、有团队精神、善于学习和勇于创新等特点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:围绕新时期党的中心任务,结合学校实际,坚持把共产党员培养成骨干教师,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共产党员,把共产党员中的骨干教师培养成干部,同时兼顾到非党人士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聘干部,确保干部队伍建设的高起点。
第三条:被选聘干部的资格,身体健康、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本学历,5年教育工作经历、担任过3年班主任、中教一级职称。特别优秀者条件可以适当放宽。副校级干部须有任一级职务三年的经历。
第四条:干部选聘坚持“公开、公平、择优”原则,做到条件、标准、程序公开。校长提名,支部组织考察合格,由校长聘任并履行聘任手续——颁发聘书。推荐后备干部参加区级培训,要经过支部推荐并考核、校务会通过。
第五条:聘期一般为一年,根据需要也可延长到三年。任职期间,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或出现重大失误等可由学校单方解聘。个人辞职须提前30天递交书面申请;学校15天内给予答复,其间本人仍须坚守岗位、履行职责。
第六条:依据《北京市第九十四中学管理制度选编》中相关的《岗位职责》考核;学年末述职、接受群众评议,由学校党支部组织考核。
第七条:坚持选聘、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。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为干部提供学习提高的机会;并安排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其导师,促进干部健康成长。
第八条:学校为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,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。干部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,主动向上级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同时,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,有权向学校提出相应要求;学校要支持干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并做出相应的答复和决定。
第九条:本制度由党政工联席会解释,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